卖30只鹦鹉赚不到400元,法定刑10年以上?处理结果让她当场大哭
2021-12-24 00:00
来源: 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卖30只鹦鹉赚不到400元,法定刑10年以上?处理结果让她当场大哭

人工智能朗读:

最近,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鹦鹉案备受社会关注:王某等三人买卖了几十只费氏牡丹鹦鹉,因为这种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人的法定刑都应该在10年以上。

但江苏检察机关历经1年研究论证后,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也就是说,三人无罪。

44只费氏牡丹鹦鹉

引发“罪与非罪”争议

2020年9月16日,44只费氏牡丹鹦鹉在徐州汽车总站被警方查获,很快,收购人刘某及其上家田某被警方抓获。田某交代,44只费氏牡丹鹦鹉中有30只来源于河南商丘的养殖户王某。

2020年10月11日,王某在商丘老家被警方控制,她人工驯养、繁殖的147只费氏牡丹鹦鹉也被警方扣押。

“当时他们给我带上手铐的时候,你能想到我长这么大,被人家给拷上,那种心情……”当事人王某说。

因费氏牡丹鹦鹉在我国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0月12日,王某在被警方带走的第二天,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珍贵的东西,它肯定是少又珍贵,但是像这种鹦鹉,我们当地多得是。上鸟市场看,全部都是这种鸟。我们这都是自己繁殖的,自己亲力亲为繁殖出来的。我从来没想到它是濒危野生动物。”王某说。

2020年12月24日,王某被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也没有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和野外种群。

就本案来讲,非法交易10只费氏牡丹鹦鹉,法定刑就高达10年以上。这意味着,王某卖了30只费氏牡丹鹦鹉挣了不到400块钱,却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我当时第一感觉是刑期太重,因为它是人工繁育的鹦鹉,买卖十只,法定刑就十年以上,这跟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是不相符的。”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帅说。

“我当时第一感觉是刑期太重,因为它是人工繁育的鹦鹉,买卖十只,法定刑就十年以上,这跟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是不相符的。”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帅说。

“我就希望他们真的过来看一下我们,了解一下,不要把我们一杆子打死。这么多鸟,你都把它划为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在我们这里它真的不是濒危野生动物。”王某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野外种群?

不能一刀切!

到底该如何妥善处理此案?案件迅速上报至江苏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认为,不能机械办案,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就在江苏检察机关深入商丘实地调研之时,商丘市近千名鹦鹉养殖户们,正经历当地30多年鹦鹉养殖历史中,最寒冷的严冬。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与野外种群区别对待?现行的动物犯罪司法规则还能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

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究竟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要进行实质性判断。野生老虎大熊猫的保护,和饲养的宠物鸟的保护,应当是不同的,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荣辉说。

“虽然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在我们商丘市,它有养殖时间长、养殖量大、养殖技术成熟的现实,一边是现实,一边是国家的法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是非常困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说。

检察官经走访了解到,商丘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截至目前,养殖户近千家,鹦鹉存栏量约138万只,其中费氏牡丹鹦鹉有54万多只。另外,费氏牡丹鹦鹉原产地非洲,在我国野外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


多方努力,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如何根据现实情况,既保护生态环境,又妥善解决王某等三人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江苏检察机关多次召开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开放式检察委员会会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列席省检察院开放式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专家们普遍认为:从生态系统来说,本案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要追究责任,也不能简单地把全部责任归咎于本案当事人。要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来确保办理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登高说。

今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决定在河南省范围内,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绿颊锥尾等四种鹦鹉开展专用标识试点,这意味着,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四种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可销售运输。

“我在这里卖,必须带标识,不带标识我不卖,那违法,知道不?”

“一个脚环配一个标识,脚环上的号必须和人工标识卡号是一样的,人工卡上有个二维码,扫二维码就出来了,查询繁育单位、鸟的照片,出在哪个厂,厂名厂址都有。”商丘市鹦鹉养殖户冯进军说。

经历了低谷之后,冯进军和众多养殖户们,渐渐对鹦鹉养殖的前景充满信心,而王某等三人也迎来了命运的逆转。江苏检察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林草局明确在河南对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通过申报办理手续就认定为合法。在行政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下,已没有行政违法的前提,所以我们不宜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本案的行为没有实际侵害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也没有造成濒危野生动物被侵害的危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说。

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本案查获的费氏牡丹鹦鹉均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徐州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听到结果后,王某放声大哭。

“一个人无罪,在外面多自由,如果在里面待过,那种自由对你来说无法想象。听到外面车响,鸟叫声,对你来说就是一种向往。”王某很激动。

检察建议:

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司法规则

2021年11月12日,江苏检察机关向商丘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做好行业规范管理;另外,江苏检察机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的相关建议,已引起最高检的重视。

“我们也期望通过办理本案,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更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同时对以观赏、养殖等非侵害目的、交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规模较大的野生动物,且未对涉案动物造成实际侵害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探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登高说。(记者 /陈渝娜、戴春梅、贾亮、季栋、刘小慧)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