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林草局明确在河南对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通过申报办理手续就认定为合法。在行政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下,已没有行政违法的前提,所以我们不宜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本案的行为没有实际侵害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也没有造成濒危野生动物被侵害的危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说。
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本案查获的费氏牡丹鹦鹉均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徐州野生动物救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