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答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职工对劳动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宝安区总工会特推出“法律热线”专栏。
法律热线第73期
各位职工朋友们
新年不止新气象!
更有两位“小伙伴”在今年1月1日
以全新面貌和大家见面!
它们就是
↓↓↓
2022年1月1日
新修改《工会法》正式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日前,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做好工会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回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推动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为便于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更好地学习贯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面向全国公开发行。为方便广大工会干部学习、掌握,“学习强会”推出新修改《工会法》语音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语音版
01
识别下方海报二维码
02
点击“阅读原文”直接跳转~
★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部新法
对法律援助作出了怎样的要求和规定呢?
现在带大家做进一步的了解
↓↓↓
01
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02
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有哪些呢?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03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另一类是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人员。
04
劳动者经济困难,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第五、七款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05
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6
可以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呢?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07
进城务工劳动者因被拖欠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吗?
答:不需要。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08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即将届满或者用人单位有转移财产行为急需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者再补办有关手续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09
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注意什么?
答:劳动者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10
什么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会终止法律援助?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学习强会
部分内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谢泽烽律师负责整理
参与|维护|建设|教育
最贴心最懂你的工会君!
宝安工会与你在一起!
服务热线:299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