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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平台企业治理“划重点”:经营透明度需提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将被严管

2022年平台企业治理“划重点”:经营透明度需提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将被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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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2022年平台经济如何规范化发展,有哪些重要规则将落地,哪些方向值得关注。该《意见》对反垄断、数据处理、金融监管、算法规制、新业态用工等关注热点都给出了方向。严格规范平台企业入股金融机构2021年,针对支付领域的监管几乎贯穿全年

2022年平台经济如何规范化发展,有哪些重要规则将落地,哪些方向值得关注?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平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

该《意见》对反垄断、数据处理、金融监管、算法规制、新业态用工等关注热点都给出了方向。

从文件内容可以看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透明度需进一步提升、平台监管颗粒度细化,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将更完善,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将迎来突破,金融监管更为严格,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规范化、平台相关战略投资将受限。

并且,平台经济监管将更加协同、规范,此前各部门之间执法竞争、标准接口不一的情况或有改善,形成监管合力,减少不确定性,稳定市场心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平台信息公示制度 信披要求更高

“平台越大、责任越大”已成为一个监管趋势。《意见》指出,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

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平台,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各类主体的控制力千差万别,因此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非常必要。从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可看出,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已经确立。

《意见》还指出,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认为,目前,关于平台经济的国家标准非常少,因此需要引入新的国家标准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管理等多方面操作指引。

“而信息公示制度除了业务规则、隐私政策外,还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商业伙伴等其他生态信息,意味着更广的信息披露要求,可提高平台的透明度。《意见》对平台监管颗粒度,特别是披露程度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他告诉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完善竞争监管执法,提出了“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这一新的提法。

具体来看,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于平台广告,要“重点规制以减配降质产品误导消费者、平台未对销售商品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实施审查等问题,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落实线上经营者产品召回相关义务。对于出行领域,要“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涉税的情况则要求“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意见》打了一套组合拳,融合了多个发文单位的诉求与监管思路,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来主导,这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兵表示。

陈兵告诉记者,此前多个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采取监管措施,缺乏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这次发改委牵头或意味着接下来实践操作中,经过会商程序,发改委牵头负责,相关文件归口发改委统一审核签发,规整不同监管部门的职权权限。避免监管标准接口不一致、监管混乱的情况,稳定平台经营者预期。

严格规范平台企业入股金融机构

2021年,针对支付领域的监管几乎贯穿全年。年初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强化支付领域监管;1月20日,央行官网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并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处罚力度;4月,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支付结算工作电视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支付领域反垄断工作。

此次《意见》再提强化支付领域监管。要求断开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依法治理支付过程中的排他或“二选一”行为,对滥用非银行支付服务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强监管,研究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向记者解释,上述条款中提到的“二选一”行为与此前电商二选一类似,即平台强制或默认只能有一种支付选择,不会给用户或者商家提供其余选择。“非银支付机构条例”则针对所有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到牌照类型和相应的反垄断规制等多方面内容。

王蓬博表示,目前来看,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不当连接并没有直接明确具体标准。但“断开支付和相关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主要目的还是要间接防止资金流在平台体系内闭环循环,比如信贷业务的资金流不能和支付账户形成闭环。防止资金流和信息流交叉嵌套带来的监管难题和闭环效应。”

《意见》提到“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在王蓬博看来,这是最新提法,也释放了关键信号。

“未来,预计平台相关战略投资会受到限制,同时持有小贷或消费金融牌照的平台杠杆率都会被严格要求,资本金增加是一个必然选项,预计会加大和银行等机构合作,回归助贷平台本质。”王蓬博说。

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将有突破

近年来平台用工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塑造一个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用工环境已成为重要命题。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意见》指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记者,不完全劳动关系是部分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与最典型的劳动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具有人格属性与经济属性不同,不完全劳动关系无或者部分无人格从属性,但有经济从属性。目前新业态用工中众包以及站点管理的大部分专送均为此类情况。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的探索,会让劳动者类型更多元化,权益保障更精准。”娄宇认为。

《意见》还要求,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

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仍是重点

2021年数据治理取得突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生效与《网络安全法》共同形成数据治理法律领域的“三驾马车”,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网络、数据及算法的监管体系。

《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制度。

并且,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

2021年可谓是开启了算法治理元年,无论是从数据治理的角度还是平台反垄断的角度,均加强了对算法的规制。

《意见》中也对算法做出了要求:对在严格保护算法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严肃查处利用算法进行信息内容造假、传播负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质内容、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前海传媒 转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撰稿人 王俊 郭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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