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事!坪地一企业开工后车间被查封,还面临高额罚款!
2022-03-02 17:45
来源: 坪地在线

因这事!坪地一企业开工后车间被查封,还面临高额罚款!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为保障复工复产的生产安全,并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对辖区复工复产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防疫工作检查。

在2月10日的检查中,发现坪西某光学有限公司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到岗、没有复工复产安全培训、没有安全管理的情况下贸然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所需要的复工计划、应急预案、培训材料、安全检查台账等资料更是照着往年的资料依葫芦画瓢“制作”出来,完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执法人员在进一步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宿舍前露天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品(疑似存放乙醇25桶、丙酮24桶、异丙醇24桶、镜片保护涂膜胶水90 箱,共计2159Kg),该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已被立案调查,涉案的区域和车间已被查封,涉案物品已抽样鉴定,该企业或将面临高额罚款。

法律分析

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因为操作生疏、交接不到位、机器重启等原因,存在难以发现的隐患,因此企业在复工复时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六个一”。而本案中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一旦储存不善引发事故,将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作为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储存场地具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其中不能与普通的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包括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基本条件。同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第4.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内。结合上述有关规定,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疑似)违反了相关规定,且本案涉及到的危化品(疑似)数额较大,甚至还有丙酮这一易制毒的原料,该单位如此随意放置、缺乏监管的行为隐患极大。

类似案例

依法监管不手软,亮剑执法不留情,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对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倒逼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

案例一:2021年5月11日,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塑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仓库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氨水和工业硝酸约计70Kg,该存储方式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第4.3.2条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做出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6月16日,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某塑胶制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未设防腐蚀、防渗透措施存放危险化学品氢氟酸共计 825kg,该储存方式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第 4.1.1 条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做出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6月24日,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B1-3清洗车间阁楼存放氟硼酸11瓶、B1-3电镀车间内存放过硫酸钠27包、C1-3车间内存放硫酸37桶、硝酸8桶,现场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共计2032.205Kg,该储存方式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第4.2条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做出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

学法 、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

推出“以案说法”系列宣传

以典型的案例进行释法普法

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来源:坪地街道应急管理办、广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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