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典型案例
其中前海法院
“罗某某诉前海通利华公司、
天津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选!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破土而出,我国已建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70个片区,从最初的“一枝独秀”到如今的“雁阵齐飞”,形成了全方位、有梯度的开放格局。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指引着人民法院的前行方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意义,加强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以更好服务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本次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案例示范和引导作用,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丰硕成果。
以下为前海法院入选的
“罗某某诉前海通利华公司、
天津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我们一起看看案件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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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罗某某委托他人向天津启隆公司购车,支付购车款107万元。涉案车辆由KIMBERLY ANN MURPHY从美国4S店购买,后出售给美国环球公司,美国环球公司又销售给中信港通公司,之后转运到前海通利华公司仓库。罗某某提车后不久,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经鉴定,涉案车辆的后备箱覆盖件、钣金件有焊接、修复痕迹。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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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启隆公司退还罗某某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赔偿罗某某购买涉案车辆价款的三倍金额321万元。天津启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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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典型意义
本案买卖标的物为平行进口汽车,是汽车经销商未经品牌厂商授权,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平行进口汽车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拓宽了消费者选择渠道,但在售后保障、质量保证方面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经销商施以严格的说明义务,督促经销商严格把关汽车质量、认真审核车辆来源,彰显了司法对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