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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们,今天送您38个法律“锦囊”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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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38个法律问题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她们守护生命、坚守岗位温暖万家在平凡的生活中贡献巾帼力量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送给女神们38个“护身”锦囊一起来看看在遇到下面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去应对。Q2、我国法律有规定男女地位平等吗。A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38个法律问题

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

她们守护生命、坚守岗位

温暖万家

在平凡的生活中贡献巾帼力量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送给女神们38个“护身”锦囊

一起来看看

在遇到下面的情况时

应该如何去应对?

1

基础权益篇

Q

1、哪些人能过妇女节?

A

顾名思义,妇女节的适合对象肯定是妇女,可能许多未婚人士会问:没有结婚的能享受这个假期吗?答案是肯定的。妇女,在官方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

Q

2、我国法律有规定男女地位平等吗?

A

当然。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宪法》第48条第一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Q

3、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A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Q

4、妇女能否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能否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A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所以,妇女不仅能够依法参加选举,而且还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可以被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能够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Q

5、学校在招生时能否提高对女生的录取标准或仅限男生报考?

A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Q

6、出嫁的女儿还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吗?

A

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Q

7、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A

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威慑力不够。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还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遇到性骚扰,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说“不” !

2

职场进阶篇

Q

8、产假能休多少天?

A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的天数,可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

Q

9、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呢?

A

公司需足额支付工资。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而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Q

10、产假可以提前或推后吗?

A

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产假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Q

11、产假遇到疫情能顺延吗?

A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以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奖励天数另计),假期按自然日进行计算,遇到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不顺延,所以疫情期间的产假也是不顺延的。

Q

12、已经休过了产假,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

A

可以。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Q

13、流产可以休产假吗?

A

可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Q

1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A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Q

15、在孕期内,公司能安排加班吗?

A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夜班劳动一般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Q

16、法律对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吗?

A

依据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Q

17、公司没有安排哺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呢?

A

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Q

18、一些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A

不合法,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19、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能否退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工?

A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的“三期”女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

Q

20、在“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A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Q

21、“三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岗吗?

A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Q

22、“三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

不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

23、“三期”内我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A

实践中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一般按照以下思路:

1、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2、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3

婚姻家庭篇

Q

2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A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Q

25、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A

包括:(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

26、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有什么不一样?

A

离婚协议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在法律执行效力上不一样。若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经法院判决后,离婚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持离婚判决书则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Q

27、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Q

28、父亲去世后或丧失行为能力,母亲是否继续享有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

A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Q

29、哪些情况,丈夫不能提出离婚?

A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之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或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Q

3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A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Q

31、丈夫去世后,妻子尽心照顾公婆,在公婆去世后能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A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Q

32、女性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33、什么是家庭暴力?

A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Q

34、同居的男友(还没结婚)打我算不算家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Q

35、遭遇家暴怎么办?

A

一定要对家暴说“不”!家暴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此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Q

36、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A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过,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保护令将可能少分财产。

Q

37、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包括哪些措施?

A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Q

38、对方违反人生安全保护令会怎样?

A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特别的节日

送给各位女神这38条“锦囊”妙计

在职场和生活中提供坚强的“铠甲”

最后

祝各位女神节日快乐!

END

来源 | 深圳政法

编辑 | 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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