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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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依然和你一起
守护平安龙华
好友有难,兄弟来帮
仗义的肖某万万没想到
自己借出的50万元到最后
只能拿回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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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为多年好友,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以投资项目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并出具借条,其中在第一次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两笔借款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1日和10月1日。
被告在支付30万元借款利息共计54000元后,一直未予偿还50万元本金。2020年8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一笔30万元借款于2017年4月1日到期,未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该笔借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可不予偿还。原告在第二张2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仅有15万元转账凭证,5万元现金支付无证据证实,因此认定该20万元借条实际借款金额为15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5594.52元(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直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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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龙华法院
编辑制作 | 平安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