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新闻网首页>

注意!疫情控期间这些行为违法违规!

注意!疫情控期间这些行为违法违规!

分享
人工智能朗读:

当前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如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龙华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12日22时许,龙华公安分局在大浪街道华旺路一临街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商家陈某存在撕毁店铺后门防疫封条,让外卖员从后门直接出入城中村的行为,破坏社区疫情防控围合式管理。一起跟光明君学习以下十三条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Q一、不遵守疫情防控公告要求,会有什么后果。A: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执行居家办公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

当前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但如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将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龙华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12日22时许,龙华公安分局在大浪街道华旺路一临街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商家陈某存在撕毁店铺后门防疫封条,让外卖员从后门直接出入城中村的行为,破坏社区疫情防控围合式管理

其行为违反了深圳市龙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2〕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龙华公安分局对陈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法外狂徒”张三

内心还是萌生了不少多余的想法

疫情期间

还有哪些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一起跟光明君学习以下十三条

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Q

一、不遵守疫情防控公告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A: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深圳市人大出台的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一项特别性决定,与法规条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条例》《决定》均明确了全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授权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任何违反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

二、目前,要求全市全员核酸检测,张三不按照“应检必检,不落一人”的要求参加,会有什么处罚?

A: 不配合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Q

三、要求非城市保障型企业停止运营或居家办公,张三不遵守,有什么后果?

A: 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执行居家办公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

除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之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不停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四、张三无视《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密切接触史,或者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后果严重吗?会怎样?

A: 很严重!非必要流动、活动,瞒报、谎报涉疫信息,以及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

五、疫情期间,张三经营的企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面临什么处罚?

A: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Q

六、疫情防控期间,张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散布和传播,会怎样?

A: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Q

七、张三爆料称,他看到附近的餐饮场所不暂停堂食,桑拿、按摩、足疗等不暂停开放,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不暂停服务,想知道这些场所会面临什么后果?

A: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八、张三称所在社区,外卖、快递、投递进入未实行无接触配送,当事人和社区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A: 外卖小哥、快递员、投递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小区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九、张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将面临什么处罚?

A: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十、张三出入生活超市、菜市场、药店等有关场所,未配合相关防疫要求,会面临哪些处罚?

A: 出入生活超市、菜市场、药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Q

十一、张三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A: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Q

十二、张三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他将面临什么处罚?

A: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Q

最后,如果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除了我们所熟悉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外,还会有其他后果吗?

A: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纳入征信“黑名单”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需要所有人的积极配合

切不可像张三这样

以身试法!

转发、收藏这条

让更多的小伙伴懂法、守法!

*文中提及张三为化名,如有冒犯敬请谅解

内容来源:深圳光明综合整理

编辑:麦乐瑶

校审:赖飞扬 陈圆圆 洪俊佳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END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