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疫情冒出头
网友纷纷感慨:
青春才几年,疫情占三年
全市公交、地铁停运
门店、企业停业或居家办公
(除民生保障企业外)
小区“白名单”居民可进出
深圳按下了“暂停键”
而深圳打工人的心里面却是五味杂陈
居家办公,工资怎么算
隔离期间被解除合同怎么办
今天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陈律师整理出了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给大家一一解答
01
疫情期间,因为居住地、生活区
被封闭无法正常返岗上班,
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
◾ 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
◾ 其他情形,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应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2022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注意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02
疫情期间,劳动者根据政府防疫要求
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能否用
不能上班的时间来
抵扣年休假或安排事假?
◾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或安排事假。
◾ 对于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或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但不能违法强行安排员工休事假。
03
用人单位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
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4款规定: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04
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
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
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7款规定:
◾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05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
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0款规定: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06
劳动者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到期了,
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或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5款规定:
◾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釆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07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
隔离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
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6款规定:
◾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08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7款规定:
◾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图源:深圳卫健委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律师提供。部分整理自深圳人社。
陈衍任律师 13823371522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
擅长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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