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我被隔离了,公司会不会把我炒了?”
……
时下,深圳正在全市范围开展
三轮全员核酸检测
不少朋友有些疑惑
受疫情影响
期间工资、合同等情况
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依法维权?
龙华区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用工关系问答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01
问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02
问
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答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03
问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4
问
劳动者请求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答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05
问
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怎么办?
答
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别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能安排劳动者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三十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双方可以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06
问
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答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深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07
问
2022年3月14日至20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仍通知正常上班,怎么办?
答
2022年3月14日至20日疫情防控期间,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工业园区内企业之外,所有企业一律居家办公,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除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之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一律停业。
相关企业仍通知正常上班的,员工可以拒绝,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08
问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答
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龙华区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渠道如下:
1.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电话:0755-23336155
2.观湖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261号伟业百货对面
电话:0755-28027893、0755-28029553
3.民治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民治街道樟坑老村28栋
电话:0755-28119849、0755-29362039
4.龙华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龙华街道大浪南路63号
电话:0755-27707113、0755-28150811
5.大浪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大浪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755-29672979、0755-29672291
6.福城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福城街道观澜大道202号财政大楼办事大厅
电话:0755-28059223、0755-28059203
7.观澜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
地址:观澜街道观光路1305号观澜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0755-29490437、0755-29494220
09
问
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答
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掌上办事”—“E仲裁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提交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通过后再邮寄递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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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调解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内容来源 |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编辑 | 曾家祺 杨维易
责编 | 陶倩
审核 | 李世钊
统筹制作 |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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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 龙华同心圆
内容来源 | 深圳龙华融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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