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释明确,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解释还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原标题《最高法:违法征地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