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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布了助企“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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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送上及时雨、吃下定心丸
收到了辖区企业的一致好评
那么问题来了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什么时候申请?怎么申请
这不,全区多部门立即
根据助企“十条”出台了操作指引
我们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吧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
防疫科技攻关支持申报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九条,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预防诊疗设备的研发,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承诺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全部或主要的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研究成果或产品需已获得本操作指引第三条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二)入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三)入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领域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项目科研成果、产品推广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第七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证明材料;
(十)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已取得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的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一)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二)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公告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经区科技创新局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未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进入下一审批环节。未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不予资助。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项目研究成果或产品推广使用的财务数据、纳入目录的一致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就申请单位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征求区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各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属于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按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程序报批。
(九)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收集收据。收到资助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该按照统一要求,将收据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局。由于银行账号等问题导致无法收到资金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拨付,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的,不予核查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项目与龙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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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
“十条”措施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
(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八条,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被区政府认定的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以最新认定名单为准);
(三)已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
(四)2022年3月已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五)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失信行为,并且未被信用信息网站列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内;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减轻企业防疫负担。对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的区四类百强企业,按2022年3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给予100元/人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补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2022年3月份及最近一个月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
(七)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十)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的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公告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经区科技创新局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就申请单位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征求区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各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属于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就申请单位统计关系是否在龙华区征求区统计部门意见。
经统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属于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但统计关系不在龙华区的,不予资助;统计部门认定属于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并且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报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收集收据。收到补贴的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统一要求,将收据提交至区科技主管部门。由于银行账号等问题导致无法收到资金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拨付,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的,不予核查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项目与龙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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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公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
“十条”措施相关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操作规程》《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金融支持操作规程》《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操作规程》等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1.稳企支持操作规程:0755-23332224;2.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0755-23332709;3.金融支持操作规程:0755-23336057;4.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操作规程:0755-23336070。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操作规程
2.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
3.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金融支持操作规程
4.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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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4日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
用工支持申报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的通知》(深龙华府办〔2022〕4号)第七条“用工支持”。
资助标准:
鼓励企业稳岗留工。对区四类百强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22年3-5月平均缴交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22年1月的95%),按2022年3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给予500元/人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
二、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三、申请条件
(一)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龙华区纳税100强、工业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提供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名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对龙华区四类百强企业2022年1月和2022年3-5月平均缴交失业保险人数进行数据比对,筛选出2022年3-5月平均缴交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22年1月的95%的企业名单,提供相关企业的2022年3月实际缴交失业保险人数以及该部分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该名单作为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及2022年3月企业实缴失业保险人数进行补贴金额测算,对未超过20万元补贴上限的企业按2022年3月企业实缴失业保险人数进行补贴,对超过20万元补贴上限的企业按20万元进行补贴。
(二)征求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拟补贴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补贴的,区人力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核定;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人力资源局将按相应程序办理。
(三)推送“免申即享”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系统站内政务信息、政务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免申即享”信息。
(四)确认申领意愿。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在收到信息推送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指导企业确认申领意愿,并将企业意愿确认情况汇总反馈至区人力资源局。
(五)对外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将申领意愿情况汇总后形成拟补贴公示名单,并将拟补贴公示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按相关程序确认最终企业发放名单。
(七)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五、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指引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一致。
六、名词解释
免申即享:基于数据账户基础建设成果,通过共享数据、数据匹配、协同审核的方式,主动查找、主动告知,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通过转变政策兑现方式,实现政府“上门送政策”,解决企业和群众对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难题,切实提高政策的到达率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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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龙华区助力建设工程领域防控疫情补助实施细则》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防控疫情补助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华区助力建设工程领域防控疫情补助实施细则》《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防控疫情补助操作指引》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操作规程
2.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跨境物流支持操作规程(针对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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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3月25日
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
稳企支持(文体娱乐类)申报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二条“稳企支持”:助力重点行业应对疫情冲击。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经营的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以及纳统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给予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20%的补贴,最高20万元(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已享受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资助标准:
(一)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落实好日常防疫、限流、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经营的纳统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给予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20%的补贴,最高20万元,仅对3至5月房租进行补贴;
(二)本项目审核类型为核准制,采用事后补贴制度,在企业实际支付租金后给予补贴;
(三)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已享受《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不予重复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组织);
(二)申报单位需属于2022年6月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
(三)申报单位不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为;
(四)申报租金补贴范围仅包括经营场所、办公及配套物业等,不含宿舍、住宅;
(五)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申报单位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文体娱乐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经所在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龙华政府在线(http://www.szlhq.gov.cn/bmxxgk/whgdlytyj/index.html)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选择“稳企支持(文体娱乐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纸质材料复核和受理: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顺序编制目录并胶装成册,首页加盖公章及加盖骑缝章,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纸质材料合规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四)现场核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五)征求意见: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专项审计:审计公司对申报单位实际支付租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单位与支出发生企业的关联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真实、合法、完整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实际支付租金。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征求意见、专项审计、编制资金资助计划,按流程提请审定。
(八)公示: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最终资助计划,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且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将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九)拨付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相关条款一致。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名词解释
(一)纳统:指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包含月度纳统、年度纳统。
(二)演艺娱乐场所指依法审批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游艺、演出场所(馆)、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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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
措施免租减租操作指引
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区属国企带头响应免租号召
区属国企对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外)的实际租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除外)免租。
二、倡议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企做法减免租金
2020年起,我区各股份合作公司勇于担当,积极开展各项防疫工作,为龙华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重大贡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明确:“对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减免租金60万元以上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按归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租金计算)”“按其减免实际租户租金的2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请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全力响应租金减免要求,主动作为、共克时艰,积极为承租土地、物业的实际租户减免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属国企须采取有效措施,宣讲免租政策,做到免申即享,确保实际租户享受政策。对正在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物业的实际租户,免除其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归属国有部分的租金;对在《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发布之前已缴纳免租期租金的实际租户,租金不再退回,减免期相应顺延;已签订城市更新过渡期补偿协议的,不适用该免租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区属国企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请全区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租金减免工作,简化决策程序,可以经“三会”表决同意后进行减租免租,及时将减租免租信息报送至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要求申请租金减免补贴。
四、有关事项
(一)本指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指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咨询电话: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0755-23338526(国有资产管理科),0755-23338456(集体资产管理科);深圳市龙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755-23332387;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38235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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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 龙华同心圆
内容来源 | 深圳龙华融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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