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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8月2日讯(记者 张玲 钟亚萍 翁任莹 实习生 徐樱耘 刘迪)即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生前预嘱”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
生前预嘱是否意味着放弃治疗?可通过什么方式立生前预嘱?执行中会涉及怎样的观念变革难题?日前,一场关于生命、医疗、法律的研讨会来了四位职业背景不同的嘉宾,她们用近3个小时的时间探讨生命如何体面谢幕,生前预嘱如何落地。
这四位嘉宾是:
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医学科主任医师 李瑛;
深圳公证处国投综合部部长、深圳首例“生前预嘱”公证员 刘穗梅;
深圳市卫健委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深圳市律协医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范秀玲;
盈科全国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杜芹。
法律“玲”距离栏目在研讨会现场与她们一一对话,听听她们从各自专业领域角度如何看待生前预嘱这一创新制度。
研讨会现场李瑛、范秀玲、杜芹、刘穗梅(从左到右,从上往下)。(翁任莹 徐樱耘 摄)
公证机构办理生前预嘱有优势
法律“玲”距离: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颁布后,目前深圳签署生前预嘱的人多不多?
刘穗梅:目前来咨询的人越来越多,实际办理的人数也在逐渐增长,当然也有很多人处于观望的态度。因为声明书中有关于“五个愿望”的勾选内容,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医学术语,我们希望患者在来办理之前,能够去跟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也一定要跟家属做一个深入的交流,当你真正理解并接受“生前预嘱”的概念时,再来办理。
法律“玲”距离:在公证处办理生前预嘱有哪些方式?
刘穗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跟意定监护一起搭配来做,监护人通常为患者长期比较信任可靠的人,这样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的执行度更有保障;另一种是单独做声明书的形式立定生前预嘱,如果患者与自己的法定监护人在生前预嘱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分歧、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单独采用声明书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名词解释】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法律“玲”距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生前预嘱的原因是什么?
刘穗梅:公证介入生前预嘱有明显的优势。第一,公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中立性、客观性和稳定性,也因此具有非常强的群众基础,市民的信任度高;第二,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有非常强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只要提供了公证书,是可以免于举证的;第三,公证机构是由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来组建的,其对法律的理解和生前预嘱定力的法定程序都更严格和完善,有赖于其档案保密制度,患者所做的生前预嘱,其子女后代都可查证;第四,经过公证的生前预嘱都会有一个二维码,当事人或者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即可核实其真实性,也可致电公证机构进行核实,非常便民。
刘穗梅接受法律“玲”距离的采访。(翁任莹 摄)
签订生前预嘱≠放弃急性医疗
法律“玲”距离:不少市民担心,签订了生前预嘱,万一真的有什么疾病需要抢救的时候就不救了?对此,您怎么看?
李瑛: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其实,生前预嘱的服务对象与急性医疗无关。急性医疗是指一个人发生了急性的、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中风、交通意外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命垂危或猝死,如果这个时候没有医疗救治可能就会死去,但是如果使用现代强力的医疗手段救治,他可能会存活下来,甚至恢复到正常的生命状态。
而生前预嘱的适用对象是指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也就是一些疾病经过了长期的反复治疗,仍然在恶化,经过专家的专业评估后,也认为无论通过何种救治手段都不能让患者的病情再有好转或者治愈的可能,这时候才能够启用生前预嘱。
法律“玲”距离:深圳生前预嘱协会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李瑛:生前预嘱协会的主要使命还是推广,尤其是在立法后,协会会更大力度地去宣传生前预嘱,会在做好生命教育的同时,对于立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和建议。
李瑛接受法律“玲”距离的采访。(翁任莹 摄)
医疗知情同意权“向生”生前预嘱“向死”都是对生命全周期的呵护
法律“玲”距离:生前预嘱与医疗知情同意权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范秀玲:这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也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但从告知的主体、内容、目的来说,它们都是不一样的。
医疗知情同意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医疗活动,它是对患者在紧急救助情况下可能潜在的一些风险的告知,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定的履行要求,比如书面签字、视频录像、口头告知等。
而生前预嘱是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患者提出通过缓和的治疗来结束生命,放弃插管等给人带来痛苦又无济于事的医疗救治手段,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还需要经过公证或者两人以上的见证。
概括来说,医疗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向生”的过程,而生前预嘱是一个“向死”的过程,但两者其实都是对生命全周期的一个呵护。
法律“玲”距离:您怎么看生前预嘱在深圳立法的意义?
范秀玲: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医疗健康领域先行先试,这也是践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维护生命的安全和生命尊严。
对生前预嘱的立法,体现了充分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的浪费,也避免患者家属在遇到亲属临终时要面临两难的选择,缓和医疗人员的心理压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范秀玲接受法律“玲”距离的采访。(翁任莹 摄)
从立法到全面推行仍需克服一系列难题
法律“玲”距离:《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现在开始到正式实施期间,生前预嘱制度的推行还将面临哪些难题?
杜芹:我认为主要有三个难点。一是送达难。即患者签署来生前预嘱,如何让医疗机构知道,如果关键时刻患者陷入昏迷、亲属又不在身边,那么医疗机构如何获取呢?我个人建议,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生前预嘱系统,该系统可以链接医院和公证处,这样市民可以很方便地将自己设立到生前预嘱上传到这个系统,方便医疗机构等进行查询。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变更或者撤销生前预嘱。有人建议可以口头进行撤销,我认为是不太恰当的。生前预嘱的设立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需要经过当事人慎重地考虑做出决定,撤销不应太随意。
第三点则是如何判断什么是“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通常来说应该由医生去判断,那么医生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医学知识、诊疗规范,还是自己的经验呢?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医生来说,都会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个评判标准是否要全国统一?我想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待在实践中一边实践一边摸索,再去规范细化。
范秀玲接受法律“玲”距离的采访。(翁任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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