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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晒”工资条被开除?工资是不能说的秘密吗?

女子“晒”工资条被开除?工资是不能说的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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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引起网友热议。

季某在汉海公司创办的大众点评网(南京)从事销售员工作,一天,在一款叫“友秘”的匿名社交软件上出现了她的工资单。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她泄露机密,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季某觉得这个工资单不是自己泄露的,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工资和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工资条到底能不能晒?一起来了解下。

事情经过

2011年10月8日,季某在企业从事销售员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拓展主任。在公司的《聘用通知》中,一行以大写字体强调: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员工之间不得彼此交流工资信息。季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解约补偿。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有相关规定。

2014年12月28日,“友秘”上出现一张工资单局部截图,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数字:社保缴纳数额493元,个人公积金缴纳数额368元,个人所得税(月工资)5300.64元,没有人员姓名及单位名称。该工资单引起网友议论。

公司发现后,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报告认为该工资单为季某2014年11月的工资单。2014年12月29日,公司向季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季某认可她的手机上原来装有这款社交软件,但表示她后来删除了,并不知道工资单被泄露的原因。

季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这半个月的工资1万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更正《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友秘”社交软件中的帖子发布者为匿名,而且这张工资单截图并没有出现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季某泄露该工资单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季某所为,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上诉后,中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上载明的内容仅为BP(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反馈,请律师整体审核后发布手册,不足以证明手册的制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的事实,季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信息包括与经济、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汉海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属于上述信息的范畴,缺乏依据。

我们能不能在网上晒工资单?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其实,大部分公司都不愿员工泄露工资单,一般来说,可以从工资单中缴纳的税务反推出企业的经营成本,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泄露,或直接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那么一旦员工泄露工资单,可以按照条款来对员工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将相关公司制度告知员工,事后再按照制度来处罚员工,就是违法的。

公司有没有权利规定员工对工资单保密?

律师认为,只要不违法,都是可以的。不过一般来说,公司让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相对应会给员工一些补偿。而且这类协议也不是强制签署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这也是目前企业比较流行的“密薪制”。

徐应超表示,很多时候,员工是需要进行薪酬保密的,如果你的工资比部门其他同岗位员工普遍高,可能会造成其他同事对你的排挤。薪酬保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员工的个人权益。如果薪酬公开透明的话,员工之间势必会相互比较,都会存在心里不平衡的现象,很容易造成内部矛盾。通过薪酬保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互相比较带来的矛盾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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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工资条,你应该知道:

①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工资条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工资条明细

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降低;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给员工降薪;

迟到扣款不能“漫天要价”;

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能降低;

女员工怀孕,不能降低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未完成定额,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来源:综合现代快报、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