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到最无助的事儿是什么?
是买早餐时没带现金又赶上手机没电?
是起个大早到火车站发现身份证没带?
还是深夜独自走在没有路灯的小路上?
与这些司空见惯的事相比,小编觉得
遭遇事故、受到伤害却找不到肇事者
绝对能得到大家的认同
男子骑摩托车身亡,肇事者成谜
广东汕尾男子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由于没有监控和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难道死者家属就索赔无门了吗?当!然!不!
交警经过调查,确认当时经过事故现场的9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法院据此认定这9辆车承担事故连带责任,但只有一辆货车及其车主信息能查明,且车辆又上了保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42万余元。
男童命丧火场,起火原因不明
8岁男童乐乐和父亲住在一间出租屋里,房间是从二房东张某手里租下的,房东是辽宁省一村民委员会。事发时,乐乐独自在张某的房间里看电视,结果房屋突然起火,乐乐殒命火场。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确定,但不能排除电器线路和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原因不明,索赔找谁?房东和二房东呀!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房东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乐乐的父母34万余元。
楼下施工被砸伤,抛物者找不到
工人刘某施工时,被楼上掉落的半块空心砖砸中头部受伤。人伤了,却找不到扔东西的人,咋办?
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及整栋楼34户业主因此成被告,其中开发商、物业及23户业主拿出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事故无关,那责任就落到了剩余11户业主的身上。据此,法院判决这11户业主各补偿刘某1.4万余元,共计15万余元。
损害发生,法律为你撑腰
以上三个案例的案情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人身损害发生了,虽然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但仍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上对此类案件的担责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来来来,一起学起来~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晦涩难懂?咱们结合第一个案例来具体说说吧!在该案中,这9辆车均存在肇事嫌疑,而这些车辆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因此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概念“过错推定”。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有人就该问了,既然9辆车都有责任,为什么只让一家保险公司赔偿呢?原因很简单,其他8辆车及车主的信息都查不到。对此,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那保险公司这个“冤大头”就只能认倒霉吗?当然不,保险公司对货车车主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吧!毕竟,这年头挣点钱都不容易。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在前两个案例中,死者李某松案发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男童乐乐无监护人的看护,因此李某松本人及乐乐的监护人也要各自负一部责任,这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尝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接下来,咱们再来聊聊第三个案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常常见诸报端。虽然此类案件时常发生,但抛物者一般难以认定,最常见的结果就是本案例的结局。对于此类事件的赔尝责任,《侵权责任法》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11户业主各补偿伤者1.4万余元,这属于赔尝金额均摊。估计又有人要问了,那在什么情况下要均摊?什么情况下不能均摊呢?一起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