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涉案人员均获刑6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17人黑社会组织8年间收取“保车费”500余万元
据悉,2010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17人先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进出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超载大型货车非法提供引路、领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向货车车主或司机收取一定费用,该组织收取保护费后均交给王某某统一管理和支配,王某某除用该款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包及报销各种费用外,还用该款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贿赂,为其组织成员购买、配备数辆轿车及对讲机,以便于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以收取保车费为名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敲诈58名被害人钱款494.257万元。
为顺利收取保车费砸车、打人无恶不作
2015年12月20日,王某负责保护的7辆超载货车被交警查扣后送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停车场等候处理。王某将此事告知他人后,此人来到该停车场并向停车场负责人被害人李某索要被扣的车辆,李某表示没有交警的正规放车手续不能放车,王某某因其目的未能达到预谋对其进行报复。
2015年12月22日,王某某指使他人携带砍刀、镐把对停在该处停车场一辆本田商务车进行砍、砸。车辆被砸后,该车司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砸损车车损共计2455元。2016年1月,王某某为平息此事主动找到被害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7年8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个体运输户被害人靳某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商量保车费价格事宜,张某告知其每次保车费不能少于200元,靳某认为张某所报价格过高表示不想保车了。后张某将此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指使他人于当日15时到达靳某居住地附近,将靳某约至附近一家饭店门前见面。靳某来到饭店门前后,在饭店门前被殴打,造成靳某双眼钝挫伤。28日19时,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销毁证据损坏执法记录妨害交警执法
王某某指挥他人在“保车”过程中通过采取提前驾车“遛道”及跟踪、盯梢交警、路政人员出勤等方式带领违章、超载货车躲避监管和处罚。
2018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客站附近道路上跟踪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所驾警车,后被民警发现,民警将纪某车辆截停并依法进行检查,纪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为防止民警发现其保车的证据故意将保车时所用的对讲机摔坏,并造成辅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损坏,后民警合力将其控制并报警,纪某被接警赶来的哈尔滨市公安局站前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带回处理。
伪造单位印章欺骗交警部门解除被查扣车辆
2018年6月期间,王某某为便于其团伙保车,指使他人联系制假人员帮其伪造一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该名制假人员为其伪造了1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后王某某将该印章用于加盖在路政部门处罚违章车辆的推送单上用于欺骗交警部门,使交警部门误认为超载车辆已经路政部门处理完毕从而将被查扣车辆解除扣押。经鉴定,送检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0月25日,香坊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判处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判处纪某等13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供犯罪所用车辆及对讲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予以销毁。(记者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