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向记者通报: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判,同时该院提出的针对被告人实施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也被采纳。据了解,这是该院首次在此类刑事案件中提出从业禁止。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被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
经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深圳市某培训机构担任书法老师。该机构负责人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由网上招聘而来的,2017年10月份入职。在“一对一”培训课堂中,朱某某出于个人私欲,多次搂抱仅有10岁的被害人小云(化名),并在“一对一”书法辅导课后将小云带至教室旁的小房间,不顾被害人反抗对其进行猥亵。
朱某某并没有在侵害小云后停止其的犯罪行为,在其担任书法老师的短短三个月期间,一共猥亵了三名10至12岁不等的女童。被害的孩子们的证言高度一致。被告人朱某某不但在课后猥亵女童,甚至在装有监控的教室内也公然进行犯罪行为。
尽管监控视频证据确凿,但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依旧拒不认罪,辩称这是其教学的一种方式,有些家长不认可而已。
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心理创伤,开庭时一名被害女童的妈妈哭着说,她的女儿自从案件发生后抗拒与一切男性接触,无法正常和同学交往,虽然家长尽力安抚开导,但被告人朱某某给被害人留下的心理阴影依旧难以消除。
办案检察官对整个案情进行依法审查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恶劣,酌情可从重处罚。
2018年7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向福田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院据此在量刑建议中对朱某某提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介绍,“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朱某某是培训机构教师,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他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进行性侵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了预防再犯,同时也考虑净化教育环境,该院对朱某某提出进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支持。 (记者董柳通讯员王磊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