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或个人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有何调整?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五、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适用16%、10%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适用13%、9%的税率。
六、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否有调整?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九、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