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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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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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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时,是否包括其在小规模时期的销售额吗?

答:包括。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

五、建筑服务预缴的那部分销售额,4月份之后是否可以补开16%的发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前的,可以补开16%的发票。

六、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七、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政策,需要提前做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文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八、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九、属于现代服务业,计算销售额占比之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是自己计算10%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入报表吗?

答:是的。

十、4月1日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有关客票,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阁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责任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