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 〕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本通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