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革而生的深圳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又一次为全国作出探索。近日,深圳集中出台首批5部党内法规,包括《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覆盖了基层党建、作风建设领域。
2017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首次将党内法规制定权下放至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其中深圳等7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
1、街道
党工委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
深圳74个街道党工委有了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街道党建、基层民主建设、辖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等方面10项职责,进一步突出街道党工委的党建责任。
《规则》明确街道党工委在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发挥联结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的轴心和龙头作用,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
《规则》规范了街道党工委的组织机构,其中提出,街道党工委委员设7—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3名,1名副书记兼任办事处主任,1名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工作,1名协助书记抓综治信访维稳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设立街道纪工委,书记由党工委副书记或委员担任。
《规则》明确提出建立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参照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做法,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和组织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备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区委审批。“任期内街道党工委班子不随意调动或调整,这将有利于领导班子安心、静心、专心做事。”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则》还进一步规范了街道党工委的组织原则和议事决策程序,明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在结合实际的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了需要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8类重要事项,对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了规范,包括议事决策原则、事项、参加人员、程序、督办等内容。
保障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功能的发挥,《规则》提出建立健全街道党工委统筹辖区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的若干工作机制,包括工作报告制度、双向用力机制、街道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党建述评考核和完善综合信息系统等。明确街道党工委对辖区内上级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有权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市、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街道党工委同意,这意味着街道党工委在驻街单位干部评价使用方面有了更大话语权。
此外,《规则》还对街道党工委的自身建设和监督提出了要求,明确街道党工委履行自身建设的5项职责和监督追责的8种情形,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2、社区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作为中国城市化最快的城市之一,深圳户籍人口仅434万,常住人口1252万,实际管理人口2100万,人口倒挂现象严重;作为移民城市,大多数市民是“外来户”,工作流动性大,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
超大型城市治理难、难治理,对城市基层党建提出更高要求。《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社区党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追责等方面作了细致规范。
“有了法治保障的基层党建,将有力助推深圳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则》明确,社区党委的工作职责为全面领导本社区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领导基层治理、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行使社区人事安排权、重要事项决定权、领导保障权和管理监督权等职权,并进一步明确为10项工作职责。
人员任职方面,《规则》明确社区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其中1名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规范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在居委会、工作站、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中的交叉任职,社区党委书记可兼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应达80%以上。
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方面,《规则》规定在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社区党委应协调、服务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推进互联互动。明确管理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互联网业等新兴领域党员较多的社区,应当选配新兴领域党员为党委委员,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中的党员等可以担任兼职委员,并规定社区党委在组织实施“民生微实事”时应经常性走访驻社区单位和居民家庭。
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规则》明确社区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包括社区党委提议、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党群联席会议审议、党群联席会议集体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同时建立党组织主导下的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明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在监督机制方面,《规则》提出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开展1次社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重大决策失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3、社会组织
党建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深圳社会组织目前总数已达10162家。《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提出,要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规定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的5项基本职责:一是保证政治方向;二是教育管理党员;三是引领服务群众;四是推动事业发展;五是加强自身建设。
据悉,深圳目前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7793家,共建立党组织1891个;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2369家,党建工作全部纳入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兜底管理。全市755家行业协会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重点行业党组织覆盖率100%。
“相比于社会组织的庞大数量和快速增长,党建基础薄弱依然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社会组织党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和工作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规定》提出,推进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包括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提出推行党组织与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社会组织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经费保障上,明确了党组织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工作津贴的具体标准。
《规定》提出了选派“第一书记”、党建组织员等符合深圳实际的措施。比如可以选派退休或者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机关年轻干部、业务主管单位党员干部到行业影响较大或者党建工作薄弱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或者党建工作指导员,按照党员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标准,向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分级选派党建组织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对于大量规模小、人员少的社区社会组织,《规定》明确其党建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兜底管理。
为强化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规定》提出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党组织、同步指导党建工作;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先评优等各个环节。
《规定》要求对于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以及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开展统战工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4、党支书履职
当好党支部书记有了“履职清单”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让深圳城市基层党建“大抓基层、大抓支部”,挥起考核“指挥棒”,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基层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截至2017年底,深圳全市共有基层党支部2.5万多个。作为基层党支部的“带头人”“主心骨”“领头羊”,党支部书记对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办法》共11条,明确了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考什么、怎么考的问题,适用于全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党支部书记。“考核内容就是支部书记履职清单,支部书记对照这些内容,就能知道自己的职责任务是什么,避免‘东打一耙西打一棒’。”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办法》,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将突出党支部建设,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6个方面。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对考核内容作适当调整,并予以细化。”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党委(党总支)管辖党支部书记数量的3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上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建立健全后进帮扶机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取消其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对担任或者曾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拟提拔对象或拟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在组织考察时,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推荐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这将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对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职责形成激励。”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一方面对考核的主体、频次、时间、方式、结果评定、优秀比例和“一票否决”的情形等作出了统一具体明确的指引,让基层党组织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给基层留有空间,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5、作风建设
因同一问题被连续两次约谈
即启动问责
促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纠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深圳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纠正“四风”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机制。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一刻不能停歇。”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注重与中央和省相关制度举措对标衔接,同时结合深圳实际使原则性要求尽量细化,力求工作机制真正落地。
《规定》共6章34条,确定了政治引领、教育为先,问题导向、立行立改,破立并举、纠建结合,立足长远、抓常抓长的工作原则和思路,从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个方面,围绕责任这一主线,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纠正“四风”工作的具体责任内容,构建起明责、履责、追责的完整链条。
构建反腐长效机制过程中,坚持“不敢、不能、不想”一体化推进。《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
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规定》明确了加强日常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述责述廉监督、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7项监督举措,打造立体有效的“四风”监督网络。《规定》提出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反映“四风”问题。
进一步加大查处问责力度,《规定》明确了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线索移送机制,对“四风”问题先于其他问题优先查处。《规定》提出对发生“四风”重大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蔓延的区、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规定》系统集成了深圳在纠正“四风”方面形成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全市纪律教育学习月、党章党规党纪培训班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四风”案件通报曝光的范围,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上一级党委(党组)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机制。
“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形成纠正‘四风’的长效机制。”深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