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从别的企业购置的一条二手生产线用于生产口罩,相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不管新旧程度如何,相应支出均可以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我公司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相关支出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应该如何在申报表中进行填报?
答: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的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扣除时,将相应金额填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以及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留存备查。
3. 我公司向武汉的红十字会和地方政府捐赠了现金和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4. 我公司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