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对象:乐居(深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要求:按租赁合同继续居住或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投诉内容:(以下为投诉人诉称)
多名消费者反映,在乐居公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预付一年房租。9月28日,乐居公寓发布公司转型暨告业主书,单方面宣布公司转型以及分期赔付租户的决策,由于商家未向房东交付房租,房东要求消费者搬离住所。诉求:按租赁合同继续居住或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经查,该商家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并于8月14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10月14日,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商家已停止营业。
市消委会近一周接到消费者对该公司的投诉23宗。
(该公示案例,属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授权发布,未经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授权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