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起实施让“诚实但不幸”有翻盘机会》
校审:肖刚
资料整理:刘婷、陈苏雅、郑晓鹏
绘图: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