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市住建局于5月25日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文件规定,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规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此外,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此外,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规定: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此外,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