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司〔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办理和“不见面审批”,根据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我局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规〔2014〕19号)和《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草拟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做好修订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7月5日。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1710室,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020,传真:83948133,电子邮箱:liushuai@szfb.s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修改说明
2.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内容对比表
4.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修改说明
5.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
6.《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修改内容对比表
7.关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的修改说明
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修改内容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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