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采购人,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项目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项目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7月17日
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项目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项目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发布主体)在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公示、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竞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等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四条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项目信息发布实行分类分栏目管理,发布主体应按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权限在相应类别、栏目发布项目信息。
第五条发布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规范进行编制,信息文本不得含有超链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发布主体应及时修改和更新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相应内容。
第七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发布信息,但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或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或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管理人允许在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实施的项目除外。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发布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管理人将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期改正的,将在深圳市区政府采购平台通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处理。
第九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