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深圳市法前用海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法前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手续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范围和时间
法前用海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实际使用海域但未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项目用海,不含围填海项目。
二、申报要求
本类项目用海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2020年11月1日前),向辖区海洋管理部门(或市海洋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实际使用海域的证明材料(相关手续证明文件、卫星影像图等);
(三)项目宗海位置图、界址图(纸质版并加盖公章);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处理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办理申请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一次性补缴海域使用金。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