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本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