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要求,为做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13日
二、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认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三、申报方式
采用微信预约和现场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单位从前海门户网站下载获取《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及其他格式材料,通过“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前完成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按时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大厅现场取号并办理业务。
四、申报须知
(一)所有材料按申报材料列表顺序排列(涉及海员资料的,请按海员清单顺序将同一海员的资料成套排列,其他资料仍按申报材料列表顺序排列),在受理期内提供至我局。
(二)纸质版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单份胶装册(不能装订)并务必编制目录索引和页码,一式两份。
(三)电子版请提供刻录光盘,并于光盘上标记公司名称及刻录日期。
(四)同一家企业申请多个项目涉及的重叠性材料仅提交一份即可。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报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条款 |
1 | 落户扶持 |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
2 | 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
3 | 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
4 | 船舶交易扶持 |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
5 | 海员培训扶持 |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办法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
6 | 海员外派扶持 |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即该年度具备两次外派情形时给予两次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六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
7 | 航运人才扶持 |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 (一)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
8 | 绿色航运扶持 |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
(二)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选择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4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7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
8 |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材料(纳税额不得为0) |
9 | 至少提供一个与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11 | 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
2.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
3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4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5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6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7 | 《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
8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扶持)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3.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
3 | 国际船舶管理清单(加盖公章) |
4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7 | 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单位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复印件 |
8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
9 |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4.船舶交易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
3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4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5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6 | 船舶交易合同复印件 |
7 | 航运交易平台开具的船舶交易发票复印件 |
8 | 船舶新登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
9 | 船舶买卖凭证、船舶交接文件等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
5.海员培训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
3 | 参加培训海员清单 |
4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7 | 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
8 | 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船员劳务中介协议书、劳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复印件(须载明签订日期) |
9 |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主页、分附页、注册类别页等关键页面) |
10 | 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合格证书复印件 |
11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6.海员外派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
3 | 海员外派清单(已向海事部门报备的外派海员信息) |
4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5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6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7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材料(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
8 |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主页、分附页、注册类别页及船员服务资历页等关键页面) |
9 | 适任证书复印件 |
10 | 外派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船员劳务中介协议书、劳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复印件(须载明签订日期) |
11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7.航运人才扶持
【支持对象】
对在2018年1月1日后,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前海航运服务企业应当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所在单位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所在单位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所在单位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申请人员清单 |
3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4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5 | 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复印件 |
6 | 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
7 | 申请人境内银行账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开户人姓名) |
8 | 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
9 | 申请人社保缴费清单 |
10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资料 |
11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8.绿色航运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 下载附件填写、打印后盖章 |
2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
3 |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4 | 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
5 | 航运企业该年度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使用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
6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拨付补贴资金材料 |
7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信用中国(深圳前海蛇口,网址: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
8 | 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六、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采用微信预约和现场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申请单位从前海门户网站下载获取《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及其他格式材料,通过“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微信小程序提前完成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按时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大厅现场取号并办理业务。
(二)材料受理、核查及补正
前海管理局按批次对申报企业材料是否齐备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备的,通知企业补正。企业应在被告知后的十个自然日内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参与申报。
本批次所有申报企业材料补充齐备后正式受理,由前海管理局会同深圳海事局及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报材料按《实施细则》进行核查。正式受理之日以本批次申报时间截至且申报企业全部材料齐备之日为准,在审批期间,申报企业、机构及个人应主动配合审批部门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及配合提交补充相关材料(如需)。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程序拟定扶持计划,公告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四)签订扶持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认定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经费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受理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梦海大道与公馆南街交汇处前海深港创新中心C312
咨询电话:0755-36667507、36667338
八、附则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实施细则》中的“上一年度”指的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申请第八条“国际船舶登记”及第十三条“航运人才扶持”第一款项目外,所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均需为此时限内发生的业务及数据。
(三)《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