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丽莉法官介绍了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骆丽莉介绍说,在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时,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标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三个标准,并且是以递进方式来计算。由于犯罪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常常无法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从而适用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她进一步解释道,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审理以电子商务方式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时,控方出示了被告人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数据,被告人辩解销售数据存在部分交易系“刷单”事实的,被告人应就“刷单”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或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对于明显低于侵权产品标价的交易数据,被告人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关数据可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