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经营质量安全阳光执法行动走进光明区,商家未提供食盐进货凭证
2021-10-29 17:35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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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经营质量安全阳光执法行动走进光明区,商家未提供食盐进货凭证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29日讯 (记者 翁瑞峰 原文奇 袁征一方)为加强深圳市盐业安全监督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0月29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新闻网举办的“食盐经营质量安全阳光执法行动”栏目推出第五期,走进光明区公明综合市场,对该市场内一家食盐经营商铺进行突击检查。

所售食盐标签标识符合要求但商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

执法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次对商铺的营业资质、食盐包装的标签标识、食盐的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资料等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经检查,该商铺具备相关营业资质,相关证照的时间也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随机抽查数包食盐,其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均符合要求,同时也处于保质期内。


但是,当执法人员要求商铺负责人出示生产于5月29日和9月3日两批次的食盐的进货台账时,商铺负责人未能够即时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公明所执法队长李勇表示,由于商家未提供进货台账、无法证明食盐的购入渠道合法,将对相关批次的食盐进行原地封存,7天内商家若仍然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执法行动的同时,身穿蓝马甲的抽检人员也进入店铺仓库内对食盐进行执法抽检,检测结果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左右公布。


深圳市疾控中心专家张锦周:亚硝酸盐潜在危害大市民应尽量少食用或不食用

本期执法行动中,深圳市疾控中心专家张锦周针对市民较为关注的亚硝酸盐相关问题进行了知识科普。“亚硝酸盐是亚硝酸的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的是亚硝酸钠。在我国,它(亚硝酸盐)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人体接触亚硝酸盐的途径主要是由饮用水、食品通过消化道所致。亚硝酸盐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作用包括了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三致’(致突变、致癌、致畸胎)、变态反应等,如果机体一次性大剂量(300-500毫克)接触亚硝酸盐的话,就可以引起急性中毒,严重者可出现昏迷甚至死亡;如果机体长期而少量接触亚硝酸盐,很可能会有致癌作用。”张锦周向记者介绍道。

当问及如何预防亚硝酸盐引起的损害时,他表示,首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把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市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蔬菜应尽量在新鲜时吃掉,避免蔬菜贮存太久产生亚硝酸盐;不吃腐烂的蔬菜;不吃刚腌制不久的蔬菜(至少需腌制15天以上才能食用);尽量少吃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不吃滥用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避免用“苦井水”烹煮饭菜。

阳光执法保障市民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让消费者更放心

本次行动也有幸邀请到了人大代表与食安志愿者。执法行动结束后,人大代表郝学平表示,本次执法行动让他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深刻的认知,这样的执法行动让盐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保障市民朋友能够购买到安全盐、放心盐。


食安志愿者常振武则向记者表示,“通过这次行动,学习了很多食盐相关的科普知识,也都是日常生活中用得到的,今后买盐也更加放心。”


[编辑: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