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和解首案及清算首案陆续产生,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全方位启动。然而不少网友感到困惑:都是个人破产,这三者有啥区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免债是否对债权人不公平?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
不同清偿能力选择不同个破程序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以来稳步推进,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整首案;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11月,深圳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产生。
“《条例》提供了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陈夏红解释,“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虽一时陷入困境,但未来收入可期,那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根据双方商议结果选择重整或者和解。如果债务人今后可能没有稳定的收入,基本丧失清偿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
此外,对债务人而言,三种程序在偿债方面也有所不同。“个人破产清算意味着债务人要拿出几乎所有的财产并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陈夏红介绍,债务人交出的财产由管理人归集、变现,再向债权人按照“同等顺位、同等比例”的原则分配,分配完毕后设定一定的监督期限。监督期限届满后,给予债务人免责救济,未偿还债务由此合法免除,不再偿还。
对于个人破产重整,陈夏红解释称,债务人不需要交出现有财产,但债务人需要取得债权人支持,在重整计划中约定未来较长期限内,将一定比例的固定收入按月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完毕后,未偿还债务合法免除,不再偿还。
“虽然三种程序对债务人要求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债务人必须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 陈夏红表示,在任何程序里,如果债务人有坑蒙拐骗的行为,一方面很难通过审查,无法进入程序获得免责;另一方面即便侥幸获得免责,一经发现,不仅已免除债务要偿还,甚至还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破产清算程序是兜底性的,和解、重整如果不成功,都可能会转为破产清算。”陈夏红总结。
债权人在交易时将更理性对冲风险
就《条例》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利益问题,陈夏红坦言:“不管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必然都会影响债权人权益。”
在陈夏红看来,个人破产重整因为有债务人未来收入做支撑,债权人的清偿率会更高,但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破产清算清偿率较低,但可以快速把债权人、债务人从债务的枷锁中解脱。
“尽管会影响债权人利益,但个人破产对债权人并非全无好处。”他进一步解释,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尽早开始新生活,而不是在债务的枷锁里互相永久锁定;另一方面,破产是商业社会债权人必须面对的风险之一,个人破产制度也会反向促使债权人在交易时更为理性、更为冷静,通过担保等各种机制确保债务安全。
先行先试为全国性个破制度构建提供参考
陈夏红认为,现代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救济体系,以把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作为主要目标,试图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给债务人新生的机会。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适度冒险。个人破产制度为创新和适度冒险失败的企业家,提供了一个东山再起的平台。
“中央授权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先行先试,是因为深圳在各种改革举措的试验中都走在前列。”陈夏红表示,此次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深圳立法、司法、行政及管理人队伍应牢记为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需要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勇于探索,通过个案激发想象力、洞察力,并将相关经验及时反馈更高层面,作为全国性制度构建的参考。
(原标题《深圳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参考 个破: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