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3年7月11日讯(记者 翁任莹 张宇杰 林玟珊 冯牧原 欧媛媛 实习生 韩紫盈)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否因子女残疾向另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由深圳市残联、深圳新闻网和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的深网小课堂,聚焦残疾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推出系列主题分享。本期的主题是夫妻离婚后,子女可否因残疾要求增加抚养费?分享人是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碧云。
杨碧云律师分享子女因残疾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2006年9月,郭女士与丈夫结婚,第二年生下了孩子小崔。2009年11月,郭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郭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2010年,小崔被确诊为孤独症,也就是三级精神残疾。郭女士为孩子的康复训练花费了近7万元。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郭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呢?
民法典中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夫妻双方和解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确认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如被抚养子女在此之后发生残疾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包含因子女因残疾增加的生活费、康复医疗费用等。
回到刚才的案例。法院根据郭女士提供的证据,酌定孩子的父亲崔先生须承担小崔的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共计4万元整,除去已经垫付的6840元,仍需支付33160元给小崔。
法院的判决内容包括:
第一,自2014年3月起,小崔每月抚养费增加至2200元,一直支付至小崔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要求崔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崔在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33160元。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迄今为止,静为律所已经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深信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最大的维护是检验静为每一位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