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QFLP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深港基金合作高质量发展
2023-09-08 09:2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QFLP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深港基金合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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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3年9月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QFLP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将进一步打通境内外资本双向“循环”渠道。 同时,此次政策修订也是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和“金融支持前海30条”相关精神的有力举措,将促进深港基金合作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延续原有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此次QFLP试点政策修订结合国家最新宏观政策及私募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深圳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推进高水平开放型金融制度引领示范,保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态势。

深港深度合作特色凸显,河套、前海“先行先试”

多年来,深圳QFLP和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已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商企业特别是港资企业来深集聚、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为全国试点政策推广提供了宝贵的“深圳经验”。

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政策支持之下,《QFLP试点办法》提出,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依法授权后可在合作区内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此外,结合“金融支持前海30条”相关条款,支持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

与私募监管接轨,强化监管要求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这是中国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最高位阶立法,也是全方面统筹中国各类私募基金业务的最高位阶立法,为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做好了顶层制度设计,其影响重大。

据悉,《QFLP试点办法》基于QFLP属性及定位,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行业监管实操要求,区分了QFLP境内外募集两种不同情形,明确募集境内资金应符合境内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例如,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机构在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及划转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QFLP试点办法》强化了对托管机构的监管。《QFLP试点办法》规定,建立托管机构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通报,由此建立起来良好有序的“事后常态化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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