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
不得有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车内禁止举牌、拉横幅、“快闪”
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
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5月1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意见的通告,对禁止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并增加了文明乘车方面的内容。
据悉,《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将于2024年12月27日有效期满。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和谐车厢环境建设,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便捷出行服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例,结合广州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对文明乘车、禁止行为、禁止携带物品、票务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细化或者删除。
文明乘车方面:
将原“保持车厢内安静,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尽量使用耳机,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等不文明行为。”修改为“保持车厢内安静,不得有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不文明行为。”
同时,增加“不得有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不得有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等文明乘车方面的内容。
禁止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交通设施内禁止的行为包括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禁止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情形;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禁止携带物品,做了修改:
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进一步修改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强磁化物等。”
将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列为禁止携带物品的单独一项:
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在票务规定中,征求意见稿提到:
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车票乘车。
而2019年印发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中所提到的“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反馈方式:
公众可在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通过信函(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10室,邮编:510405)、电子邮箱(fwjdk@gz.gov.cn)或通过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进行意见反馈。
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报市司法局。
征求意见稿详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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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卢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