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作为东莞首部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共六章68条,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根据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住房结构等特点,在立法工作中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比如,《条例》明确了12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细则还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条例》列举出四条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共有收益的孳息等。
共有收益的管理细则强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单独账户专项存放,并定期公开共有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共有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违反共有收益相关管理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赔偿业主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创设了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业主关心的停车问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就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其次,《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需出售车位,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对于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接下来,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特别是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和“小区重大事项”网上公告平台,提高业主共同议事决策能力。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黄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