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一些案件中,看到犯下恶劣罪行的少年因为年龄尚小被从轻发落甚至逍遥法外,公众会非常担忧,认为这不仅对被害人极不公平,且有可能引发更多少年有恃无恐。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都有对应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法律不完备或者纵容少年犯罪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有些政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的把握不太准确,导致一些少年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这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少年犯罪能否得到公正惩治的疑惑。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直面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强调各级法院应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宽容,但绝不放任和纵容。
根据《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各级法院要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是,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和纵容,要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225号案例尤其引人关注。法院判决面对欺凌勇敢反抗的少年无罪,既贯彻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捍卫了人性和道德上的常识: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伤害,受害的孩子不必作“待宰的沉默羔羊”,而是有权勇敢地还击和反抗。
成人的世界会有罪恶,孩子的世界也不例外。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需要贯彻“双向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在个案审判中既依法惩治和挽救罪错方,也依法保护和救济受害方,捍卫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
李红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