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上应标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或型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安全执行标准等。还应标明具体适用的年龄范围,一是提示适用年龄阶段,二是提示低于该阶段的儿童使用该产品存在危险性。”史佳文表示,“三无”产品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史佳文表示,消费者如在抓娃娃时遇到“三无”产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记者 赖书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