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判令美容医院担责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陈女士索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也全部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美容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目前,陈女士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法官介绍,近几年,随着医疗美容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该院受理的涉及医疗美容服务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其中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三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第一种是消费者或者说患者对他的医疗美容的手术效果不满意,第二种是在医美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损害,第三种消费者认为医美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医美项目使用者这些年来不断增加,可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维权过程往往难度大、耗时长,甚至当事人因美容遭遇毁容的伤痛也难以得到完全弥补。法官提醒,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提高技能水平,医疗美容器械、药品也需要更严格的资质审核。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选择正规机构外,也需要了解手术风险,审慎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