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从根源上控制虚假“种草”行为
贵州省消协
根据此次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内容“把好第一关”,切实履行主体经营监管责任,从制度建立、账号管理、内容审核、违规治理等方面立规立约,从根源上有效控制博主虚假“种草”行为。对于构成商业广告的“种草”行为,应提示“种草”者及相关方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示“广告”标识。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垃圾营销等内容的账号严格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种草”消费的监管,对虚假“种草”行为实施重罚,形成有效震慑。研究并制定“种草”式广告的甄别定性标准,明确“好物分享”与“软文营销”的法律边界,制定相关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对于被判定为商业广告的营销行为,严格按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消费者应提高对虚假“种草”的辨别能力,不要轻信网红“种草”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一旦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或发现经营者有虚假宣传行为,及时向网络平台反映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