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给市民群众出行与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一些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2024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8月3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全流程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是加强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禁止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在生产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
一方面,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具有防篡改设计、未赋码溯源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以及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另一方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包括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如若发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相关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投放经营未登记号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按照《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为五年。用于民生服务行业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前所有人可以申请续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续期不超过三年。其中特别提到,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专用号牌车辆管理制度。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驾驶人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实行派单管控。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被扣车
在通行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道路通行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
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电动自行车充电是城市日常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配套项目。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消防安全方面,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应当使用充电设施或者其他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方式进行充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五)使用与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充电。
(六)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信用处罚和法律责任。
其中提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外卖等即时配送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