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9月3日讯(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律上的正式代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过去,这一职位常常受到许多企业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的青睐与追捧,他们希望通过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来彰显对公司的掌控与责任担当。
然而,随着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和风险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老板出于规避个人风险的考虑,选择将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交由他人,例如让自己的亲戚、朋友担任。但这种做法往往伴随着潜在的风险。
举个例子
张三开了一家公司,出于规避个人法律风险的考量,让自己的朋友李四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继而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然而,这一决策却为未来埋下了隐患。李四在当上法定代表人之后,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百万元,随后携款潜逃。银行提起诉讼,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包括张三,均被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面对“从天而降”的法律纠纷,张三感到委屈和不满,他坚称自己对这笔巨额借款一无所知。公司也主张李四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际运营无关,李四虽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但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该笔债务不应归为公司债务。张三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张三和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除非张三和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否则其主张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根据我国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意味着,一旦张三决定让李四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相当于默认李四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后果将由公司承担。之后,无论张三是否直接参与借款过程,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一,他都无法逃避因法定代表人行为不当而给公司及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
同时,《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公司及其他股东在承担完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李四追偿。
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作为公司主体的对外代表,法定代表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仲裁等民事活动,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并有权签署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特定文件。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与任命,必须持以极其审慎的态度。建议企业选择法定代表人时,务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与评估,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与可持续发展。
对应法条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律师说公司法》是读特客户端“小特有说法”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的解读专栏。每一期,我们将邀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解读公司法的核心条款与实务操作要点,旨在通过专业、权威、易懂的法律解读,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智力支持。
本期说法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结容律师
刘结容律师系汕头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银行总行、建信理财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现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律师专业领域包括企业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争议解决,服务对象包括境内外大型国/民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涉及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募基金、股权投融资、中英文合同审核、各类公司商务及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