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青少年骑行安全须多方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提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例如,在驾驶汽车或者骑行电动车时存在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因此,减少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关键在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人和作为交通出行参与者的成年人。”秦鹏博说。
海淀区法院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已满12周岁可以骑自行车和满16周岁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掌握其出行路线、目的地,及时制止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尾随成年人群体骑行、竞技骑行等。
此外,在未成年人骑行出发前,家长要对自行车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看刹车是否灵敏可靠。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未成年人骑行山地车和公路车这种有变速功能的高速非机动车,特别是在公共道路上骑行。
学校要开展专门的骑行课堂,教授孩子们正确的骑行方式,教会孩子们各项交通规则,培养成熟的骑行心态,正确处理骑行中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增加未成年人风险处置与自救能力。
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交通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成年人带领未及法定年龄人骑行的,对成年人作出扣分或罚款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