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月饼?小心这些严厉惩罚等着你
2024-09-16 19:21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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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月饼?小心这些严厉惩罚等着你

深圳新闻网2024年9月16日讯(记者 闫科企 通讯员 林根志 王鸥)中秋佳节将至,月饼市场琳琅满目,但也有人利用节日商机销售假冒月饼。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关于销售假冒月饼的典型案例。该案件不仅涉及刑事处罚,还包括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据悉,2021年8月,正值中秋节前夕,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入大量假冒“某心”品牌月饼,并通过网络进行批发销售。为了扩大销售规模,马某雇用了8人(另案处理),租用了佛山市的一处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同时租用当地一仓库用于存放假冒月饼。在销售过程中,马某和刘某通过电商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推广销售,而其他人员则负责月饼的封装和发货。

2021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团伙进行了抓捕,并在仓库内查获1940盒假冒月饼、1580个散装月饼、2卷标签、10个月饼盒、30个手提袋和116张防伪标。经过鉴定,查获的“某心”月饼及其防伪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4888元。根据快递公司发货记录,马某团伙实际销售的假冒商品总额达到1396618.4元。

公诉机关以马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提起公诉。注册商标权利人——某心食品有限公司,则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在此次共同犯罪中,马某雇佣他人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虽然现场查扣的侵权产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未完全实现犯罪目的,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马某团伙大量采购并销售侵权月饼,已售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综合考虑侵权手段、地域范围、规模和后果等因素,侵权情节严重。本案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但根据马某自认的毛利润16元/盒计算,确认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254656元。考虑到“某心”品牌在月饼领域的高知名度以及马某为初犯、侵权时间较短、仅为销售者而非生产者的情况,法院最终支持了某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诉请,并确定赔偿倍数为1倍。

综上,法院判决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由于马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权利人20万元,法院判决其向某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赔偿54656元及惩罚性赔偿254656元。该判决已生效。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所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侵权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触犯刑法,同时造成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也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某心食品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在依法判处马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据侵权情节判决其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以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法官提醒,假冒月饼不仅品质无法保障,可能还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中秋佳节临近,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月饼,识别商品真伪,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编辑:闫科企 吴沁彤]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