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9月20日讯(记者 汤莎 通讯员 刘旭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会通过为自己及家人购买保险为生活增添保障。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的关键一环,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保险合同中明确了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之际,深圳新闻网携手友邦保险消保小课堂,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加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所谓“最大诚信”即为合同签订的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呢?主要归因于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订立的双方,即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大小、程度都取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这一情况会影响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如何承保,而这些往往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与陈述来获得。同样,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条款既专业又复杂,对保险公司如何厘定费率、定价是否合理、承保条件、理赔方式等信息能够完全掌握和理解同样具有相当大的挑战。
第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即保险公司必须将自身应履行的义务以保险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并履行告知与说明的义务。这也是为什么通常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必须按要求向监管报送审批和备案。另外,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即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投保人支付较少的保费,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能够获得高达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因此,就单个保单而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远远高于所收取的保费,这就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诚信说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提出较高的要求。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因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定价假设或理赔决定等,导致保险公司无法长期永续经营,最终损害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彼此应尽的义务。
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着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重要功能。良好的经济秩序、诚信的契约精神以及和谐的社会氛围都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在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之际,友邦保险消保小课堂希望通过保险知识普及,让广大金融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保险、理解保险,理性选择,真正运用好金融工具,成就健康长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