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假期,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凭借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罕见的自然景观吸引了众多游客。然而假期还未结束,却有8名游客被景区通报终身禁入,怎么回事儿呢?
8人擅闯亚丁景区未开发区域
被终身禁入
10月6日,稻城亚丁景区发布通报称:10月2日,王某强(男,40岁)、孙某英(女,35岁)、陈某卓(女,27岁)等三人无视景区(保护区)公告,擅自进入亚丁景区未开发区域(即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徒步穿越活动,并趁工作人员下班私自损坏景区服务驿站物资,性质恶劣。李某婷(女,31岁)、李某(男,31岁)、吹某某增(男,29岁)、姬某雪(女,26岁)、李某(男,26岁)等5人擅自进入亚丁景区未开发区域,并无视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然偷摸进入未开放区域开展徒步旅游活动。这8名游客违反了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亚丁景区的管理规定,给保护区和景区保护、管理造成一定危害,即日起禁止王某强等8人终身再次进入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亚丁景区开展一切形式的旅游和活动。当地公安也对王某强等3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
擅闯未开发区域
景区为任性游客开罚单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通报中提到,3人擅自进入亚丁景区未开发区域,即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徒步穿越活动,5人擅自进入亚丁景区未开发区域。我们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将处罚并罚款
违反规定了怎么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处,将严格按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提醒,由于自然保护区地形、气候环境复杂,加之深山区没有通信信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很难及时有效开展,希望驴友们珍惜资源、珍爱生命,不要非法进入保护区。
擅闯哀牢山保护区最高罚款5000元
事实上不仅是稻城亚丁景区,随着近年来户外探险徒步的火爆,多个景区都曾发布过相关公告。昨天(6日),云南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相关“访客须知”及“告知书”,明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也曾发布过关于禁止违规开展户外活动的公告,如有任何个人或单位私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开展户外活动等,一经发现,四姑娘山景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四姑娘山景区失信人员名单,终身禁止进入四姑娘山景区观光旅游和开展户外活动。
最高法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游客擅入非旅游区域发生意外 谁担责?
游客擅自进入非旅游区域发生意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旅游经营者、游客需要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尤其是明确了“野游”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显示,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的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这些项目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