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又称“开斗气车”,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车车上人员因变道问题互相辱骂、投掷物品,最终导致四车连环相撞的案件,当事人董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因变道争执引发连环相撞
当事人获刑四年
2023年6月2日23时许,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外环主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车辆的驾驶员闫某因变道问题发生争执,闫某车辆副驾驶座的李某与董某互相辱骂,且均向对方投掷物品。
董某与闫某车辆并行了六七秒后,突然往左侧转向,故意撞击闫某车辆右前方位置,导致闫某车辆失控后冲破隔离护栏驶向四环对向车道,继而造成闫某车辆先与同向行驶的后方魏先生车辆发生二次碰撞,后又在对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李先生车辆发生三次碰撞。经鉴定,四名驾乘人员受伤,其中两人构成轻微伤,共计造成车辆财产损失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孙高鹏:最终,董某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闫某车辆副驾驶李某,因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与董某互相辱骂,在言语上刺激董某,并向董某投掷物品,其行为有不当之处,亦因此受到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孙高鹏:本案是由李某和董某互相辱骂投掷物品所引发。李某虽然是受害者,但是他和对方辱骂、投掷物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所以说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要看李某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最终引发了本案。李某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是作为被告人董某的回应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因为他最终选择的是以故意撞车的方式来回应李某,所以说,从责任大小来看,董某的行为是要负绝对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不同
适用刑罚有所不同
这起案件是在驾驶过程中引发,那么,为什么董某受到的刑事指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据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两者区别很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孙高鹏:前者也就是以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较低,只能适用拘役刑,最高刑期是六个月。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行为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死刑,也就是说,后者最低刑期是三年,最高是可以适用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孙高鹏:考虑到当时四环主路车流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最终造成了四人受伤、四车损害的后果。用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已经无法评价其社会危害性,所以最终适用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