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0月24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其中,市民提出的“加强租金监管,防止乱涨租、规范水费、电费、不得捆绑销售增值服务”等多条建议被采纳。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的租赁、管理活动,该局于今年7月发布了社会类保租房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经梳理,意见主要集中在社会类保租房的租金、承租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方面,主要意见共12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10条,解释说明2条。
此次征求意见获采纳的建议共8条:建议加强租金监管,防止乱涨租;建议明确市场参考租金评估机制或者评估具体流程,例如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评估周期等,确保评估结果合理;关于对备案租金有疑义的处理规定,建议,“必要时”,区住房主管部门就可以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存量房源项目要求在取得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备案,时间太短,企业委托评估需要时间,建议延长备案时限;建议通过信息化手段(市租赁平台)提供高效的资格核查;建议规范水费、电费、管理费、物业费收取,整治乱收费,不得捆绑销售增值服务;建议对房屋质量进行把控,加强租赁安全保障;建议公开社会保租房项目的申请途径。
此次征求意见获部分采纳的建议共2条。其一:“允许非深户或者非全日制大学生申请、允许单身人士申请、允许个人申请、允许家庭申请较大面积的房源、保障一定比例房源给低收入人群或者个人申请、允许单个项目中部分房源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人群等。”对此,该局回应将部分采纳,社会类保租房的承租条件执行《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条件未对承租人是否深户、是否全日制大学生作出限制,也未要求必须以家庭或者个人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非深户、非全日制大学生、单身人士、低收入群体等均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租住相应面积的房源。
其二:“因取得自有住房给予最长16个月的腾退期限,时间过长,建议缩短为8-12个月,同时,腾退期间的租金参照政府类保租房前4个月按合同约定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的做法收取。”对此,该局回应称,关于取得自有住房的腾退期,《细则》拟相应修改为:“自购买的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运营,腾退期间在原合同期限内的,应当遵从原合同规定,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原合同期限外的,则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